赣南医学院下属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规定(暂行)赣医党发【2021】8号

作者: 时间:2021-06-11 点击数: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,扩大基层民主,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教育部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、《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》和《赣南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及改革发展需要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第二条 下属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(以下简称民主管理大会)是指校内各下属学院的职工大会。民主管理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拓展,是下属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。

第三条 民主管理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、开展工作,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,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第四条 学校工会要加强对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指导,民主管理大会贯彻执行学校教职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。

第五条 民主管理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
第六条 独立法人单位(附属医院)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,接受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,贯彻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。

第二章 职

第七条 民主管理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部门工作报告,讨论本单位的建设与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及其它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教职工人事聘任、考核、工作奖惩、收入分配方案、办法等。

(三)审议通过本单位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的处理原则和办法。

第八条 民主管理大会要积极支持学院院长(部主任)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,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尽职尽责,努力完成工作任务。

第九条 下属学院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民主管理大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,认真执行和办理民主管理大会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。

第三章 组织制度

第十条 民主管理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每次会议须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。大会表决必须经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大会一般不设主席团,但应成立有单位党、政、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民主管理大会工作领导小组,组长由党委(党总支)书记担任,副组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,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。民主管理大会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民主管理大会。

第十二条 下属学院行政负责人每年定期向民主管理大会报告工作,听取教职工意见,接受群众监督。下属学院教职工对民主管理大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。

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大会议题应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,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后确定,提交大会审议。

第十四条 下属学院分工会是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,在下属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:

(一)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。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大会议题和领导小组人选建议名单,报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审批。

(二)在大会闭会期间处理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。组织教职工调查研究、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。

(三)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,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,提高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识和能力。

第十五条 下属各学院民主管理大会的档案资料由各下属学院管理与保存。建档、存档范围:有关民主管理大会的上报文件、批复;民主管理大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;民主管理大会的有关文件、讲话、报告、决议、决定及音像资料等;提案表及处理结果纪录;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。

民主管理大会的有关材料于每次会后一周内报送学校工会。

第十六条 下属学院民主管理大会也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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